(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的企业法人。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4、与变更登记事项有关的文件、证件:(1)变更名称。提交《名称变更通知书》;(2)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3)变更住所(营业场所)。提交新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4)变更注册资金。国有企业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非国有企业提交《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5)变更经济性质。提交企业法人经济性质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6)变更经营范围。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明复印件。
(二)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申请条件:
1、有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5、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申请材料:
1、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加盖出资人印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4、企业法人章程(加盖出资人印章);
5、出资人的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证书复印件);
6、出资人为国有企业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验资报告;
7、出资人出具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8、住所证明(房产证复印件;租房协议复印件及出租方的房产证复印件;其它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9、企业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
办理程序: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承诺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