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企业。
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注销登记申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
3、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确定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分公司变更登记
申请条件: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领取,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领取,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a)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提交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7、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和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填写《负责人登记表》;
8、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