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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厂回族自治县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致广大市民的一封信
来源:京东新城(转载需注明出处) 日期:2020/6/29  点击:585
责任编辑:刘冠英  


大厂回族自治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致广大居民的一封信

 

广大居民

传销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利益。传销组织为诱骗群众上当受骗,往往以招工、做生意为诱饵,以许诺高额回报、迅速致富为诱惑,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直复营销”“特许加盟”“网络营销”等幌子,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与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根据掌握的情况,大多数传销组织均是以上述理由,把亲戚、朋友、兄弟、姐妹、同事、同学等骗到外地参加传销活动,骗取钱财。传销组织采取胁迫、拘禁等手段对参加人员进行人身及精神上的控制,一些人被骗后走上了偷盗、抢劫、卖淫等违法犯罪道路,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危害。

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创建“无传销社区(村)”集中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敬告广大居民注意以下有关事项:

一、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参与传销活动。

二、任何单位不得为传销活动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如有违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国务院《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任何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传销者。对为传销组织和传销人员提供住宿等便利条件的出租户,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处以200~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要给予拘留。

四、参加传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传销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自觉抵制、主动劝阻和制止;发现传销违法犯罪分子,要立即主动向市场监管、公安机关举报,一经查实,将酌情对举报者予以奖励。

广大居民,为了您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传销!希望你们在工作生活中对传销活动保持高度警惕,特别是被带往出租屋时,更应提高警惕;当遇到传销困扰的时候,要自觉抵制并积极举报;万一不慎陷入传销窝点,要理智选择求救途径,寻找机会投诉举报。

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15

公安部门举报电话110

 

 

大厂回族自治县打击传销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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