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升县域城乡环境质量,规范道路货物运输行为,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按照省、市、县城乡环境综合整治提升行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县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执法,依法从严对全县道路货物运输行为进行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聘用持有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按照规定要求取得的《道路运输证》,《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无需申请取得《道路运输证》的除外)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货运车辆核定的载质量,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禁止货运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超限、超载运输。执法人员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四、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及货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飘散等情况发生,在车辆出场前自行检查并将车身、车轮冲洗干净。执法人员一旦发现此类违法行为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五、各运输企业和驾驶员禁止非法改装车辆并禁止使用非法改装的车辆,要对自有车辆进行检查,主动消除货运车辆非法改装行为。执法人员一旦发现非法改装车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追究改装企业和车主的法律责任。
六、各运输企业、单位和驾驶员,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对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为营造良好的道路运输环境,建立监督举报机制,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广泛监督。举报电话:0316—8822449(交通运输局);0316—110(公安局)。
八、本通告施行过程中遇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告。
大厂回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公安局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