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本网讯 记者张娜)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查批准,《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将于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两部条例的公布实施,将对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全县公民文明素质,促进文明实践养成和提高全社会文明程度;规范全县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推动和保障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公告如下:
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公 告
(2023)6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已于2023年2月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7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31日
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
公 告
(2023)7号
《大厂回族自治县立法条例》已于2023年2月9日大厂回族自治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于2023年7月27日经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23年7月31日